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延边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学生所缴的申请费、学费、住宿费等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每学年(学期)注册报到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否则不予注册、办理居留许可或签证。
第四条 国际学生(学历生)家庭确有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注册报到时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可以缓交,缓交期限最长一学期。
第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国际学生,休学学期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不予退还,可顺延至复学学期使用。
第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退还按学期计算。学期开学半个月内退学的,可退还该学期及剩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超过半个月退学的,不再退还该学期的学费、住宿费,但可以退还剩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因非本人原因退学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计划财务处同意后,全额退还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学期内搬出校内公寓的国际学生,学期开始2个月内申请搬出的退还该学期住宿费的1/2;超出2个月的不予退还该学期住宿费。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退还的其他规定:
1.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驱逐出境或开除学籍的,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2. 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开除学籍或被退学处理的,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3. 校外居住申请未获批而擅自搬离校内宿舍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4. 已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申请退学的,应在递交退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居留许可,否则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在校内公寓床位充足的情况下,享受免费住宿资格的奖学金生原则上由学校免费提供校内公寓双人间。未获批而擅自住宿校外的奖学金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住宿补贴。
第十一条 学生应妥善保存各类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 学历生在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缴费要求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入读我校时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缴纳申请费,已缴纳的申请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