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学科以及其他学科的国际化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际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延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各学院、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开展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遵循“扩大规模、规范管理、提质增效、内涵发展”的方针,以培养知华、友华并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学生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国际学生教育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统筹协调。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入学指导、学籍管理、校内日常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毕业后的校友联系以及组织开展通识教育课程。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审定、导师选聘、指导教学工作和质量监控、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本科、专科生培养方案的审定。具体负责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趋同培养的相关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九条 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培养的主体。培养单位应按照趋同化管理为原则,在培养过程和毕业要求上与中国学生基本一致,做好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和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团委应当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国际学生教育成本,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国际学生相关收费标准,收缴管理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计划实施国际学生经费预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国际教育师资的引进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各类涉外案件。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保障国际学生的公寓需求和公寓安全,多元化和差异性的校内餐厅等后勤服务。
第十五条 图书馆负责为国际学生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第十六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为国际学生招生网站及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为国际学生办理校园卡和门户网账号等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国际学生心理健康测试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校友会负责将国际学生校友工作纳入学校校友工作并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针对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含校际交换生)和研究学者。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非学历生年龄一般为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来校申请攻读专科、学士学位者,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来校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来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特殊项目按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我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者也需满足上述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申请就读我校的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录取。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予招收。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或以上水平,并能够顺利使用中文进行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应达到学校的外语能力要求,并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第二十五条 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国际学生。在接收此类学生前,应与转出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解,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结合入学标准、培养要求,对符合转入标准的学生予以接收,并对学生的学籍、移民、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进行衔接,交接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培养单位开设特色学历教育项目,优化我校国际学生的学历层次结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审查、考核测评以及最终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 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奖学金生应每年参加年度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将根据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级国际学生奖学金,吸引高素质国际学生来校学习(以自费生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学校合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指导培养单位的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培养单位对于国际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工作根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报到时,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新生国籍等身份资格、健康状况证明、学历证书、入学资格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的国际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其进行学籍注册,并将数据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学校内相关教务系统注册。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开始时,国际学生应当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报到注册并缴纳相关费用,国际学生持报到注册单到培养单位报到,并在培养单位的指导下完成选课、购买教材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国际学生,应当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培养单位申请暂缓注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国际学生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违反注册规定,情节严重的国际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待遇,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学习年限在学制的基础上,最多可延长两年。
第三节 考勤
第三十六条 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考勤工作,考勤时段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授课、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学校对旷课的国际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通报教育主管部门、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请假三日及以内的,由培养单位审批;请假四日及以上的,经培养单位审批后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培养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处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征得教师、培养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通过而未按时返校者,视为旷课。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外出调研或实习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调研计划,经导师、培养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后,方可离校。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调研完成后需按期回校报到并上交调研或实习报告。在学期间,教学计划外的外出调研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期(为期4个半月,学校规定的假期除外)。连续超过一个学期的调研活动,学校不予批准,建议学生申请为期一年的休学。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征得导师、培养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通过而未按时返校者,视为旷课。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累计缺课超过单科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将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需重修课程。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累计旷课在10课时以上者,培养单位对其进行约谈,批评教育。对一个月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课时者,应由培养单位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根据旷课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四节 学籍异动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内,经培养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在学期间只提供一次转专业的机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际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往其他院校学习的,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待培养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在无相同、相关专业或无导师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转学。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国际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休学事由,经培养单位批准、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通过,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不享受在校同类学生的任何待遇,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果申请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休学申请须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对于来自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国际学生,休学服兵役需附本国政府的兵役证明,因兵役休学年限不记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我校对于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国际学生,服兵役期间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申请复学,应在休学期满两个月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的;
2. 被终止奖学金资格后,未申请自费学习或不能自费学习的奖学金生;
3.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等注册手续的;
4.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5.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经国家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 国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8.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对国际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由培养单位上报违纪事实,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处分决定,报主管副校长签字后生效,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并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须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中国法律的,参照《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汉语水平达到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五十一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和专业,国际学生应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具备条件的培养单位,可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语言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所需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参照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审查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查通识教育课程和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其他毕业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注册、学位授予等工作与中国学生一致。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取得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办理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国际学生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的,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离境者,所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个人承担。对于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的国际学生,学校将不提供成绩证明、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历生的总体培养目标为:培养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能够在国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十九条 除中国学生的通识教育部分外,国际学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各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应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第六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指导培养单位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国际学生修课需求。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免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六十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学历生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包括《汉语课程》和《中国国情与文化》;国际学生可选修中国学生的通识教育课程,其成绩和学分记入国际学生成绩单。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培养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教学档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应齐备。
第六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建立国际学生的教学辅导体系,鼓励和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国际学生的学业困难情况。
第六十五条 培养单位负责指定导师,并按培养方案实施专业课教学,组织学术科研活动;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申请条件,提出毕业审核意见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六十六条 培养单位与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组织国际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国际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学位审核与授予工作。
第六十七条 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当为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提供充足合格的教学设施和资源,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学和实验设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资源等。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学校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校内教学设施和资源。
第七章 校内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管理需要,设置国际学生专、兼职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及时做好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条 学校应对每名国际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生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的重大事项,收录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保障国际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严禁学生的出生日期、护照号、地址、电话、家属信息等重要个人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如出入境等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协助提供学生信息时,需提供协助函或工作证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追踪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社团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七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学校不受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的申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国际学生在华期间的其他宗教活动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七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生活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第七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八章 社会管理
第七十八条 国际学生持学习类签证(X1字或X2字)入境后需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七十九条 国际学生申请长期居留证件之前应到当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学校判断为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的,学校不予办理居留手续。
第八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住宿条件,原则上国际学生在学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可以在校外住宿,并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将国际学生培养作为培养单位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的内容之一,保障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掌握国际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基本态度和意见建议。
第八十七条 各部处和培养单位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追责:
1. 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2. 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3. 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4. 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的;
5. 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往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边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规定》(延大校发〔 2018 〕 218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学科以及其他学科的国际化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际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延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各学院、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开展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遵循“扩大规模、规范管理、提质增效、内涵发展”的方针,以培养知华、友华并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学生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国际学生教育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统筹协调。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入学指导、学籍管理、校内日常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毕业后的校友联系以及组织开展通识教育课程。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审定、导师选聘、指导教学工作和质量监控、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本科、专科生培养方案的审定。具体负责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趋同培养的相关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九条 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培养的主体。培养单位应按照趋同化管理为原则,在培养过程和毕业要求上与中国学生基本一致,做好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和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团委应当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国际学生教育成本,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国际学生相关收费标准,收缴管理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计划实施国际学生经费预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国际教育师资的引进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各类涉外案件。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保障国际学生的公寓需求和公寓安全,多元化和差异性的校内餐厅等后勤服务。
第十五条 图书馆负责为国际学生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第十六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为国际学生招生网站及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为国际学生办理校园卡和门户网账号等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国际学生心理健康测试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校友会负责将国际学生校友工作纳入学校校友工作并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针对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含校际交换生)和研究学者。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非学历生年龄一般为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来校申请攻读专科、学士学位者,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来校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来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特殊项目按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我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者也需满足上述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申请就读我校的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录取。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予招收。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或以上水平,并能够顺利使用中文进行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应达到学校的外语能力要求,并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第二十五条 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国际学生。在接收此类学生前,应与转出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解,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结合入学标准、培养要求,对符合转入标准的学生予以接收,并对学生的学籍、移民、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进行衔接,交接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培养单位开设特色学历教育项目,优化我校国际学生的学历层次结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审查、考核测评以及最终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 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奖学金生应每年参加年度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将根据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级国际学生奖学金,吸引高素质国际学生来校学习(以自费生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学校合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指导培养单位的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培养单位对于国际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工作根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报到时,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新生国籍等身份资格、健康状况证明、学历证书、入学资格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的国际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其进行学籍注册,并将数据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学校内相关教务系统注册。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开始时,国际学生应当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报到注册并缴纳相关费用,国际学生持报到注册单到培养单位报到,并在培养单位的指导下完成选课、购买教材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国际学生,应当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培养单位申请暂缓注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国际学生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违反注册规定,情节严重的国际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待遇,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学习年限在学制的基础上,最多可延长两年。
第三节 考勤
第三十六条 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考勤工作,考勤时段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授课、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学校对旷课的国际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通报教育主管部门、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请假三日及以内的,由培养单位审批;请假四日及以上的,经培养单位审批后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培养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处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征得教师、培养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通过而未按时返校者,视为旷课。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外出调研或实习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调研计划,经导师、培养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后,方可离校。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调研完成后需按期回校报到并上交调研或实习报告。在学期间,教学计划外的外出调研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期(为期4个半月,学校规定的假期除外)。连续超过一个学期的调研活动,学校不予批准,建议学生申请为期一年的休学。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征得导师、培养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通过而未按时返校者,视为旷课。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累计缺课超过单科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将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需重修课程。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累计旷课在10课时以上者,培养单位对其进行约谈,批评教育。对一个月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课时者,应由培养单位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根据旷课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四节 学籍异动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内,经培养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在学期间只提供一次转专业的机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际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往其他院校学习的,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待培养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在无相同、相关专业或无导师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转学。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国际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休学事由,经培养单位批准、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通过,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不享受在校同类学生的任何待遇,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果申请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休学申请须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对于来自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国际学生,休学服兵役需附本国政府的兵役证明,因兵役休学年限不记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我校对于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国际学生,服兵役期间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申请复学,应在休学期满两个月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的;
2. 被终止奖学金资格后,未申请自费学习或不能自费学习的奖学金生;
3.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等注册手续的;
4.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5.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经国家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 国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8.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对国际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由培养单位上报违纪事实,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处分决定,报主管副校长签字后生效,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并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须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中国法律的,参照《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汉语水平达到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五十一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和专业,国际学生应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具备条件的培养单位,可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语言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所需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参照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审查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查通识教育课程和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其他毕业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注册、学位授予等工作与中国学生一致。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取得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办理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国际学生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的,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离境者,所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个人承担。对于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的国际学生,学校将不提供成绩证明、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历生的总体培养目标为:培养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能够在国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十九条 除中国学生的通识教育部分外,国际学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各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应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第六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指导培养单位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国际学生修课需求。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免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六十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学历生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包括《汉语课程》和《中国国情与文化》;国际学生可选修中国学生的通识教育课程,其成绩和学分记入国际学生成绩单。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培养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教学档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应齐备。
第六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建立国际学生的教学辅导体系,鼓励和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国际学生的学业困难情况。
第六十五条 培养单位负责指定导师,并按培养方案实施专业课教学,组织学术科研活动;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申请条件,提出毕业审核意见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六十六条 培养单位与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组织国际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国际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学位审核与授予工作。
第六十七条 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当为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提供充足合格的教学设施和资源,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学和实验设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资源等。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学校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校内教学设施和资源。
第七章 校内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管理需要,设置国际学生专、兼职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及时做好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条 学校应对每名国际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生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的重大事项,收录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保障国际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严禁学生的出生日期、护照号、地址、电话、家属信息等重要个人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如出入境等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协助提供学生信息时,需提供协助函或工作证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追踪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社团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七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学校不受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的申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国际学生在华期间的其他宗教活动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七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生活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第七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八章 社会管理
第七十八条 国际学生持学习类签证(X1字或X2字)入境后需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七十九条 国际学生申请长期居留证件之前应到当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学校判断为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的,学校不予办理居留手续。
第八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住宿条件,原则上国际学生在学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可以在校外住宿,并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将国际学生培养作为培养单位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的内容之一,保障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掌握国际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基本态度和意见建议。
第八十七条 各部处和培养单位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追责:
1. 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2. 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3. 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4. 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的;
5. 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往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边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规定》(延大校发〔 2018 〕 218号)同时废止。